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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榆次检察院:办理贷款“刷流水”,竟成“洗钱”帮凶?

更新时间:2025-03-03 21:00:51点击:  作者:小编   分享:

        法治山西讯(李俊明 周武平)“无抵押”、“免征信”、“快速放款”各种贷款广告让人眼花缭乱。近年来,网络上,生活中各种借贷广告层出不穷,许多公民因自身问题无法贷款,但又想要贷款来缓解生活压力。骗子正是利用这一情况,设下“陷阱”,让人们不知不觉成为“洗钱”帮凶,进而触碰法律红线。

基本案情:

晋中市榆次区李某因自身征信有问题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。2024年某天,他在快手APP看到一则“贷款广告”,声称可以通过“刷流水”的方式包装流水,快速下款。对方让李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,并按照指示去银行取现,同时还传授了李某欺骗银行顺利取现的话术,声称这就是刷流水的过程。李某明知这钱是“赃款”,但仍照做。一段时间内,李某的银行卡频繁有资金快进快出,他按照对方要求,将收到的钱款进行收取和转移。经审查,李某涉案资金5万元。最终,李某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。

检察官说法:

当前,各种骗人手段层出不穷,要小心陷入骗子“洗钱”陷阱,成为电诈“工具人”。在此检察官作出如下提醒:

1.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仅包括直接参与非法资金的获取,为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,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,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(例如:购买现金花束)协助资金收取、转移都会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2.广大居民朋友在面对“无抵押”、“免征信”、“快速放款”等贷款广告时,一定要心生警惕,切勿心存侥幸,觉得自己只是想贷款,没有直接参与违法犯罪,不会有严重后果,法律不会因为主观认知不足就免除责任。在进行任何涉及资金往来的操作时,尤其是在与不明身份的人或机构合作时,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,仔细甄别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。如果发现行为可能存在违法风险,应立即停止并向相关部门咨询或举报。

法条链接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--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:

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2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:

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:

1.一年内曾因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,又实施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。

2.掩饰、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、交通设施、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、军事设施或者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。

3.掩饰、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,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。

4.实施其他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,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。

编辑:景丹

审核:雅恒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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